全了!倉庫物料及物品堆放距離及要求,隱患對應依據(jù)
儲存安全
1.甲、乙類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嚴禁和丙類等倉庫混存。
2.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物料及物品堆放應符合下列要求:物料及物品堆放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垛占地面積不應大于100 m2;
(2)垛與垛的間距不小于1m;
(3)垛與柱、梁間距不小于0.3m;
(4)垛與墻的間距不小于0.5 m;
(5)高架庫內堆放應符合設計要求;
(6)堆垛與燈的距離不應小于0.5 m。
注:以上距離可用劃線定位進行可視化,庫房地面定位標線方法
(1)線寬:10cm
(2)材料:環(huán)氧地坪漆
(3)顏色:黃色漆,淺色地板用中黃Y07,深色地板用檸黃Y05。
3.貨物堆垛應符合下重上輕,下大上小,規(guī)則平整的要求,倉庫應設置限高線。
4.庫房內貨架各個結合處必須固定牢固。將主要內容、性質作標題,如不能表達出完整的意思,在正標題下可以再擬副標題。
電氣安全
1.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2.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
3.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0.5米。
4.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5.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配電箱。
6.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7.倉儲場所的電器設備應與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間距。
8.倉儲場所的電動傳送設備、裝卸設備、機械升降設備等的易摩擦生熱部位應采取隔熱、散熱等防護措施。
9.倉儲場所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應定期檢查、檢測,如:紅外熱像儀檢測、電纜絕緣檢測、外觀檢查等。禁止長時間超負荷運行。
10.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
11.電動叉車及儲電池嚴禁在倉庫內充電。
庫房消防等安全
1.庫區(qū)內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設置醒目的禁煙等安全警示標志;需要動火,應按規(guī)定辦理動火手續(xù); 4.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jīng)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xiàn)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2.庫區(qū)(含露天堆場)周圍100 m內張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志;
3.倉儲門口必須張貼醒目的“禁止煙火”等警告標識。
5.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6.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嚴禁堵塞圈占。
7.倉儲場所設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8.高架庫區(qū)域實行封閉管理,并有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的標識;巷道入口處安裝門鎖或門禁、聯(lián)鎖裝置;只有排除故障、檢查、維修人員方可進入;巷道內存在碰撞、觸電、墜落物等傷害可能的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9.生產(chǎn)車間與丙類倉庫未用實體墻隔開。
10.設有倉庫的建筑內,嚴禁設置員工宿舍。
11.倉儲外圍嚴禁搭建鐵皮棚影響消防救援。
12.占地面積大于1500㎡的乙、丙類倉庫,應設置環(huán)形消防車道,確實有困難時,應沿建筑物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
13.倉庫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倉庫應設置消防栓。
14.倉庫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的倉庫應至少設置兩個安全出口。
15.倉庫相鄰兩個安全出口邊緣距離不小于5米。
16.丙類倉庫不應設有辦公室;確需設置的,應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類倉庫直通室外的防火門應安裝乙級及以上防火門。
17.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或總建筑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其它單層或多層丙類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
18.庫房內需要設置貨架堆放物品時,貨架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19.倉庫管道穿墻縫隙、孔洞須做好防火填塞。
其它安全
1.倉庫內機動叉車作業(yè)人員須持證上崗,并控制車速;進出倉庫大門的叉車最高行駛速度為5 km/h;在庫房內工作的人員,建議穿反光背心。
2.高處作業(yè)須經(jīng)審批,做好個人防護,嚴禁使用木梯。
3.裝卸平臺區(qū),若人員在高于2米以上的貨車上進行裝卸作業(yè),應設置防墜落安全繩。
4.庫房防火防爆應符合下列要求:
——庫房外滅火的砂、鏟、桶等應齊全;
——庫內使用防爆型電氣,所使用的工具應滿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機動車輛,必須裝設火星熄滅器(阻火器)。
5.倉庫熏蒸殺蟲作業(yè)區(qū)域防護。熏蒸庫房和露天堆垛熏蒸作業(yè)區(qū)應設立有毒警示標志;投藥完畢后應在密封袋上粘貼警示標識;熏蒸作業(yè)區(qū)周圍按規(guī)定距離設置警戒線,派專人負責現(xiàn)場警戒,任何與熏蒸作業(yè)的無關人員禁止進入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應配備足夠的防毒用具,穿戴專用工作服、手套。
6.裝卸平臺和設備設施應符合“GB 4387工業(yè)企業(yè)廠內鐵路、道路運輸安全規(guī)程”的要求,其中:
——現(xiàn)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提示裝卸作業(yè)的安全事項;
——裝卸平臺應有車輛、貨物的定置線或區(qū)域標志;
——高出地面的裝卸平臺或平臺內有車輛行駛的,應有警示線或標識;
——在禁火區(qū)域裝卸,嚴禁將火種帶入或在禁火區(qū)內吸煙,并設置禁火標志;
倉庫安全檢查表
序號 | 檢查內容 | 檢查依據(jù) | 檢查記錄 | 檢查結果 |
1 | 倉庫內的防火分區(qū)之間必須采用防火墻分隔 |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第3.3.2條,注1 | ||
2 | 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h的防火隔墻和1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第3.3.5條 | ||
3 | 倉庫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每個防火分區(qū)或一個防火分區(qū)的每個樓層,其相鄰2個安全出口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m |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第3.8.1條 | ||
4 | 防火墻應直接設置在建筑的基礎或框架、梁等承重結構上,框架、梁等承重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防火墻的耐火極限。 防火墻應從樓地面基層隔斷至梁、樓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層。 |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第6.1.1條 | ||
5 | 防火墻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確需開設時,應設置不可開啟或火災時能自動關閉的甲級防火門、窗 |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第6.1.5條 | ||
6 | 防火分隔部位設置防火卷簾時,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功能; 3、其他要求,應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防火卷簾》GB14102的規(guī)定。 |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第6.5.3條 | ||
7 | 除本規(guī)范另有規(guī)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倉庫外,下列倉庫應設置自動滅火系統(tǒng),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 1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000m2的棉、毛、絲、麻、化纖、毛皮及其制品的倉庫; 7每座占地面積大于1500m2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m2的其他單層或多層丙類物品倉庫。 | 《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50016-2014) 第8.3.2條 | ||
8 | 應保證貯存物品的平穩(wěn)、安全。要標明物品名稱、牌號、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項 | 《生產(chǎn)過程安全衛(wèi)生要求總則》(GB/T 12801-2008)第5.8.1.2條 | ||
9 |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jīng)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公安部令第6號)第三十二條 | ||
10 |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0.5米 |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公安部令第6號)第三十九條 | ||
11 |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公安部令第6號)第四十條 | ||
12 |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公安部令第6號)第四十六條 | ||
13 |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公安部令第6號)第五十二條 | ||
14 | 倉儲場所應劃線標明庫房的墻距、垛距、主要通道、貨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標準要求設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標志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3.4條 | ||
15 | 5.1.2 防火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a) 各項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執(zhí)行和落實情況; b) 防火巡查、火災隱患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c) 安全員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d) 室內倉儲場所是否設置辦公室、員工宿舍; e) 物品入庫前是否經(jīng)專人檢查; f) 儲存物品是否分類、分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間距是否滿足要求,是否存放影響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電源管理情況,用火、用電有無違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是否暢通,是否有明顯的安全標志; i) 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況,消防設施有無損壞、停用、埋壓、遮擋、圈占等影響使用情況; j) 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5.1.2條 | ||
16 | 消防栓、滅火器、消防安全標志燈設施、器材是否完好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5.2.2條 | ||
17 | 倉儲場所每月應至少組織一次防火檢查,各部門(班組)每周應至少開展一次防火檢查。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5.1.1條 | ||
18 | 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其庫房布局、儲存類別及核定的最大儲存量不應擅自改變。如需改建、擴建或變更使用用途的,應依法向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驗收或備案手續(xù)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6.4條 | ||
19 | 庫房內堆放物品應滿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與樓板、平屋頂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人字屋架從橫梁算起); b) 物品與照明燈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c) 物品與墻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5m; d) 物品堆垛與柱之間的距離不小于0.3m; e) 物品堆垛與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小于1m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6.8條 | ||
20 | 貨架不應遮擋消火栓、自動噴淋系統(tǒng)以及排煙口。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6.9條 | ||
21 | 進入易燃、可燃物資儲存場所的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應設置防火罩。蒸汽機車應關閉風箱和送風器,并不應在庫區(qū)內清爐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7.2條 | ||
22 | 汽車、拖拉機不應進入甲、乙、丙類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7.3條 | ||
23 | 車輛加油或充電應在指定的安全區(qū)域進行,該區(qū)域應與物品儲存區(qū)和操作間隔開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7.5條 | ||
24 | 丙類固體物品的室內儲存場所,不應使用碘鎢燈和超過60W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8.2條 | ||
25 | 室內儲存場所內不應使用電路、電烙鐵、電熨斗、電熱水器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8.7條 | ||
26 | 倉儲場所設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應設置明顯標志并保持通暢,不應堆放物品或設置障礙物。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10.4條 | ||
27 | 倉儲場所設置的消火栓應有明顯標志。室內消火栓箱不應上鎖,箱內設備應齊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m范圍內不應設置影響其正常使用的障礙物。 | 《倉儲場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則》(GA1131-2014)第10.7條 | ||
28 | 紙品儲存的環(huán)境應通風、干燥 | 《紙品裝卸、儲運安全要求》(GB/T 18026-2000)第6.1條 | ||
29 | 紙品堆垛,要求成行堆放。貨垛要求四面平整,穩(wěn)固。貨垛之間的消防通道寬度應不小于3m,貨垛之間的垛距應不小于0.8m | 《紙品裝卸、儲運安全要求》(GB/T 18026-2000)第6.2條 | ||
30 | 紙品堆垛高度應在機械作業(yè)能力范圍內,單位面積上堆垛紙品的總質量不得超過庫場單位面積承載能力 | 《紙品裝卸、儲運安全要求》(GB/T 18026-2000)第6.6條 | ||
31 | 找準貨物重心,叉載前調整貨叉間距,重新叉載確保重心在中心位置。 | 《平衡重式叉車穩(wěn)定性試驗》(GB-T 5141-2005) | ||
32 | 每次叉載應確保貨物緊貼擋貨架,否則不得啟動。 | 《機動工業(yè)車輛安全規(guī)范》(GB 10827-1999) | ||
33 | 對貨物進行捆綁、加固后方可行使。 | 《機動工業(yè)車輛安全規(guī)范》(GB 10827-1999) | ||
34 | 叉載貨物后,做短距離后退,確保叉載貨物與周邊物體無任何聯(lián)系,有足夠安全間距后,再根據(jù)叉載貨物的屬性、狀態(tài)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后傾角度。 | 《機動工業(yè)車輛安全規(guī)范》(GB 10827-1999) | ||
35 | 禁止用叉車代替升降平臺從事高處作業(yè)。 | 《機動工業(yè)車輛安全規(guī)范》(GB 10827-1999) | ||
36 | 嚴禁作業(yè)時司機離開駕駛座位,加強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管和培訓。 | 《機動工業(yè)車輛安全規(guī)范》(GB 10827-1999) |
危險化學品倉庫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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