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危險性鑒別與分類
危險性鑒別與分類就是根據化學品(化合物、混合物或單質)本身的特性,依據有關標準,確定是否是危險化學品,并劃出可能的危險性類別及項別。我國危險性分類依據有《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兩個標準。分類不僅影響產品是否受《規(guī)定》管制,而且影響到產品標簽的內容,危險標志以及MSDS的編制。鑒別與分類是化學品管理的基礎。
1.1 《規(guī)定》的管制對象
圖1.1 確定管制對象的程序
《規(guī)定》的管制范圍主要是《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號》(GB6944-86)和《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中規(guī)定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六大類危險化學品。下列產品不屬《規(guī)定》管制:
·受限制的民用消費品,如化妝品等;
·民用爆炸品和軍用爆炸性物品;
·藥品、食品、獸藥;
·放射性物品;
·有害廢物。
一般確定某種化學品是否是《規(guī)定》的管制對象可采用圖1.1所示方法進行。
1.2 生產和經營單位的鑒別與分類責任
生產企業(yè)對其生產、銷售的化學品危險性的鑒別與分類負有最基本的責任。
·生產企業(yè)必須依據 《規(guī)定》和國家標準到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的專業(yè)機構對其生產的化學品進行危險性鑒別和分類,否則不能出廠。
·經營企業(yè)必須對所經營的化學品(包括進口化學品)向供應商索取有關化學品危險性鑒別、分類的文件。
1.3 化學品危險性類別及分類的一般程序
1.3.1 危險性類別
危險性分類依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 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兩個國家標準,將危險化學品按其危險性劃分為8類、21項。
第1類 爆炸品
第2類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第1項 易燃氣體
第2項 不燃氣體
第3項 有毒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1項 低閃點液體
第2項 中閃點液體
第3項 高閃點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第1項 易燃固體
第2項 自燃物品
第3項 遇濕易燃物品
第5類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1項 氧化劑
第2項 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1項 毒害品
第2項 感染性物品
第7類 放射性物品
第8類 腐蝕品
第1項 酸性腐蝕品
第2項 堿性腐蝕品
第3項 其它腐蝕品
1.3.2 危險性分類的一般程序
確定某種化學品是否為危險化學品,一般可按下列程序:
·對于現有的化學品,可以對照《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兩個標準,確定其危險性類別和項別;
·對于新的化學品,可首先檢索文獻,利用文獻數據進行危險性初步評估,然后進行針對性實驗;對于沒有文獻資料的,需要進行全面的物化性質、毒性、燃爆、環(huán)境方面的試驗,然后依據《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和《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86)
兩個標準進行分類。試驗方法和項目參照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進行。
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程序見圖1.2。
圖1.2 化學品危險性分類的一般程序
1.3.3 混合物危險性分類
上述分類程序和方法適用于任何化學品,包括純品和混合物。但對于混合物,列在《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90)和《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92)
中的種類很少,文獻數據也較少。但其在生產、應用、流通領域中卻相當普遍,加之品種多、商業(yè)存在周期短,而某些危險性試驗如急性毒性試驗周期長,費用高,要進行全面試驗并不現實。有資料表明,混合物的急性毒性數據存在加和性,在難以得到試驗數據的情況下,可以根據危害成分濃度的大小進行推算。
分類時,燃爆危險性數據由于相對較易獲得,一般可通過試驗解決。下面介紹混合物LC50、LD50的計算:
1) 蒸氣吸入急性毒性 有害組分的LC50未知時,其LC50數據取與該組分具有類似生理學和化學作用的化學品的LC50值;LC50已知時,可通過公式計算
其中:n為危害組分總數;
x為第i種有害組分的摩爾分數。
例如已知NO、NO2的LC50(4h,大鼠吸入)分別為1068 mg/m3和126mg/m3,若NO中含10%(體積比)的NO2,則該混合物的LC50計算如下:
2) 經口、經皮急性毒性 若各組分LD50均已知,則:
其中:p為組分的重量百分數。
例如已知4-甲酚、2-甲酚的LD50(大鼠經口)分別為207 mg/kg和121mg/kg,若4-甲酚中含5%的2-甲酚,則該混合物的LD50計算如下:
由此得到LD50、LC50數據,結合由試驗得到的燃爆數據,根據危險性分類程序即可對該混合物進行分類。
1.4 爆炸品
1.4.1 爆炸品
本類化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受摩擦、撞擊等),能發(fā)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時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壓力急驟上升,發(fā)生爆炸,對周圍環(huán)境造成破壞的物品,不包括無整體爆炸危險,但具有燃燒、拋射及較小爆炸危險的物品。
1.4.2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本類化學品系指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的氣體,并符合下述兩種情況之一者:
·臨界溫度低于50℃,或在50℃時,其蒸氣壓力大于294kPa的壓縮或液化氣體;
·溫度在21.1℃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時,氣體的絕對壓力大于715kPa的壓縮氣體;或在37.8℃時,雷德蒸氣壓大于275kPa的液化氣體或加壓溶解氣體。
本類物品當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會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爆炸,或導致氣瓶閥門松動漏氣,釀成火災或中毒事故。
按其性質分為以下三項:
·易燃氣體
·不燃氣體(包括助燃氣體);
·有毒氣體(毒性指標同第6類)。
1.4.3 易燃液體
指閉杯閃點等于或低于61℃的液體、液體混合物或含有固體物質的液體,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險性已列入其它類別的液體。
本類物質在常溫下易揮發(fā),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按閃點分為以下三項:
·低閃點液體 閃點<-18℃ ;
·中閃點液體 -18℃≤閃點<23℃ ;
·高閃點液體 23℃≤閃點≤61℃ 。
1.4.4 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本類物品易于引起和促成火災,按其燃燒特性分為以下三項:
·易燃固體:指燃點低,對熱、撞擊、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點燃,燃燒迅速,并可能散發(fā)出有毒煙霧或有毒氣體的固體;
·自燃物品:指自燃點低,在空氣中易于發(fā)生氧化反應,放出熱量,而自行燃燒的物品;
·遇濕易燃物品:指遇水或受潮時,發(fā)生劇烈化學反應,放出大量的易燃氣體和熱量的物品。有些不需明火,即能燃燒或爆炸。
1.4.5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本類物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按其組成分為以下二項:
·氧化劑 指處于高氧化態(tài),具有強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熱量的物質。包括含有過氧基的無機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導致可燃物的燃燒;與粉末狀可燃物能組成爆炸性混合物,熱、震動或摩擦較為敏感。按其危險性大小,分為一級氧化劑和二級氧化劑。
·有機過氧化物 指分子組成中含有過氧鍵的有機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極易分解,對熱、震動和摩擦極為敏感。
1.4.6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系指進入肌體后,累積達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fā)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學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具體指標
經口:
LD50≤500 mg/kg(固體)
LD50≤2000 mg/kg(液體)
經皮(24h接觸):LD50≤1000mg/kg
吸入:LC50≤10mg/L(粉塵、煙霧)
該類分為毒害品、感染性物品2項。其中毒害品按其毒性大小分為一級毒害品和二級毒害品。
1.4.7 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是指放射性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按其放射性大小細分為一級放射性物品、二級放射性物品和三級放射性物品。
1.4.8 腐蝕品
腐蝕品是指能灼傷人體組織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或液體。與皮膚接觸在4小時內出現可見壞死現象,或溫度在55℃時,對20號鋼的表面均勻年腐蝕率超過6.25mm/年的固體或液體。
該類按化學性質分為三項:
·酸性腐蝕品;
·堿性腐蝕品;
·其它腐蝕品。
按其腐蝕性的強弱又細分為一級腐蝕品和二級腐蝕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