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配貨主貨物運輸保險給承運人,締約過失賠11輛電動車火災全損扣免賠額后70損失190332.8元
上海金融法院(2019)滬74民終976號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維持虹口區(qū)人民法院(2019)滬0109民初8823號判決承運人(投保人、原告、被上訴人)青島匯鑫茂物流有限公司重置賠償貨主河南駐馬店中恩商貿(mào)有限公司11輛新能源電動車339880元。劉俊菊代表承運人與浙江今日陽光新能源車業(yè)有限公司完成交易,出售方增值行為已完成,承運人已負擔的稅額不予扣除。保險人(被告、上訴人)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航運保險事業(yè)營運中心的損害賠償不超過合同履行利益,扣除20%免賠后貨主可獲賠271904元。承運人損失與保險人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甚至“誤導式”告知存在法律因果關系。損害分配上過失相抵規(guī)則,承運人選擇保險產(chǎn)品應具判斷經(jīng)驗,應盡較高注意義務以謹慎了解,并非僅依賴咨詢告知,法院酌定自擔30%即81571.20元,保險人負擔70%即190332.8元。一審受理費減半為3199.1元,承運人負擔1407.6元,保險人負擔1791.41元和二審受理費3199.1元。
2018年3月14日,投保人(原告、被上訴人)馮卓然微信向聚保池APP客服發(fā)送“轎運投?!北危瑔枴斑@樣的保單符不符合要求,因為我們是物流公司的,有時候拿不到經(jīng)銷商的信息”,客服答“其他都沒問題,車牌要寫上”,馮答“車牌有的,在下面”;馮問“我填寫的時候看要求寫貨主名稱加身份證號,這個身份證號我是不清楚的,不填寫沒有關系吧”,客服答“沒問題的,后面就這么寫就行”;馮問“還有一個問題,我們車一般是23或24臺,我寫的是今日陽光車架后五位,寫不下24臺分兩單包可以么”,客服答“打個比方,你一票是23臺的話,就寫23臺車架號就可以了,因為這個品牌都是一樣的都是今日陽光。如果是24臺的話,就前面寫一個今日陽光,然后寫24個車架號就可以了,這樣就能寫下”。
《勞動合同》約定,承運人安排馮卓然至浙江臺州市黃巖區(qū)厚施路XXX號今日陽光公司處理車輛物流運輸調度事宜,發(fā)放工資明細向承運人法定代表人姜躍波之妻劉俊菊領取。
聚保池運營公司上海立感網(wǎng)絡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電商平臺在《貨物運輸保險代理出單協(xié)議》權限范圍內代理太保航運中心出立貨運險保險單,代出單權限為每一危險單位最高保額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在代為出單保險中,保險人放棄對實際投保人的代位求償權。
投保人馮卓然2018年9月30日19時38分50秒投保的太保航運中心簽發(fā)貨物運輸電子保險憑證,貨主、被保險人中恩商貿(mào)公司,保險貨物11臺“今日陽光新能源電動汽車”編號M109534.09492.09491.09529.09514.09698.09269.09271.09654.07540.09296,保險金額40萬元,運輸車輛吉H0XX**牌號,保險責任以投保和起運時間后發(fā)生者為準,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500元,火災事故免賠額為損失金額的20%。保險條款第二條“除外責任”: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2017年4月29日《貨運合同》約定,甲方今日陽光公司委托乙方青島金仕達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甲方倉庫到收貨方倉庫點對點商品車運輸服務;乙方繳納25萬元承運保證金。
2018年5月10日《物流業(yè)務轉讓協(xié)議》約定,匯鑫茂物流公司全權受讓金仕達公司在今日陽光公司處電動汽車及配件運輸事宜,有權指派員工具體辦理委托事務,金仕達公司提供辦理業(yè)務資料及對接所需一切必要條件;匯鑫茂公司處理運輸有關一切業(yè)務;向金仕達公司支付25萬元,受讓金仕達公司交至今日陽光公司25萬元押金。
2018年10月1日,保險憑證約定的吉H0XX**運輸車輛裝載今日陽光公司銷售給經(jīng)銷商的11輛新能源電動汽車行駛至浙江省長興縣太湖服務區(qū)路段起火??h公安消防大隊《火災事故認定書》載明2018年10月1日4時45分,起火點為吉H0XX**號貨車掛車尾部下層,自車位向車頭第二輛車;起火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貨車后輪機械故障、雷擊等原因,不可排除因汽車自燃引發(fā)的火災?!痘馂膿p失統(tǒng)計表》載明今日陽光公司財產(chǎn)損失339880元。
承運人法定代表人姜躍波之妻劉俊菊代表公司以339880元于2018年10月5日、10日向今日陽光公司重置購買11輛電動汽車,賠償至中恩商貿(mào)公司指定貨主,10月11日與今日陽光公司簽訂《購車協(xié)議》,13日與中恩商貿(mào)公司簽訂《賠償協(xié)議》。
承運人還提供了保單詳情、保費繳納記錄、《經(jīng)銷合同》、2018年9月30日兩份《銷售出庫單》、2018年10月5日及10日各一份《銷售出庫單》、購車轉賬憑證、購車發(fā)票、今日陽光公司證明、承運人委托書、微信聊天記錄、押金收據(jù)、當事人陳述。
焦點一:馮卓然投保行為定性為承運人職務行為。
焦點二:保險人是否締約過失。承運人對貨物不享有貨主利益,投保的貨物運輸險不具保險利益,與其利益匹配的是物流責任險。聚保池App客服行為代表保險人,應能區(qū)分物流責任險與貨物運輸險在保險利益歸屬及投保人利益保護的不同,關切投保人締約目的,屬于訂立合同重要事實,客服在投保人明示為物流公司,并詢問貨運險保單是否符合要求時,未盡正確告知和說明義務,誤述物流公司投保貨運險沒問題,指導物流公司填寫貨運險保單以規(guī)避不知貨主信息等問題,使投保人產(chǎn)生的合理信賴利益,因保險人違反先合同義務而致?lián)p。《貨物運輸保險代理出單協(xié)議》“六、保險條件的約定”第(十一)特別約定(6)“保險人同意放棄對實際投保人的代為求償權”,讓法院確信承運人訂立合同目的在于通過免于保險人向其代為求償?shù)募s定而轉移責任風險,并非純?yōu)榈谌思簇浿骼嫱侗!I姘竿侗1尾⒎?018年3月14日馮卓然向客服咨詢的保單,但系同一保險人同類保險產(chǎn)品,客服的告知、解答已讓投保人產(chǎn)生高度信賴,誤認為物流公司可投保貨運險。承運人損失未能避免,在于投保的貨運險未能匹配承運人責任保險利益,倘銷售平臺在締約時明確告知并說明保險利益歸屬,承運人從理性人角度,幾無可能締結貨物運輸險合同。保險人未向投保人告知并說明險種性質、區(qū)別及理賠風險,相反對投保人投保貨物運輸險予以肯定、支持,存在重大過錯,嚴重影響承運人對合同履行利益的判斷,違反先合同義務,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所產(chǎn)生的義務而致相對方信賴利益損失,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并非違約及侵權,以當事人真實存在的交易關系為基礎,以法定締約過程中的誠信義務為前提,屬獨立賠償責任。先合同義務指合同訂立過程中基于誠信原則設立的義務,如《合同法》四十三條誠信締約義務、保密義務、保護義務等?!逗贤ā返谒氖l第二項告知義務,應告知的事實并非一般事實,而是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侗kU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說明義務即為告知義務之延伸。
焦點三:保險人可否援引《保險法》免責條款。不予賠付系保險條款“除外責任”,但保險人未通過加黑加粗字體等方式提示該條款,亦未證明其已對此盡到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投保人不生效力;《火災事故認定書》只是推測不可排除因電動汽車自燃引發(fā)的火災,公安消防大隊專業(yè)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又是火災現(xiàn)場勘驗者,都未明確認定該火災原因,法院更難推論;即便火災系自燃引發(fā),亦難將“自燃”認定為汽車本質缺陷所致。貨物本質缺陷,指貨物原本存在殘損或不完善,保險業(yè)將其作為免責情形在于該情形下的貨損并非來自意外事故的外力作用。本案火災在運輸中發(fā)生,無法排除汽車自燃系由運輸工具行駛產(chǎn)生的顛簸、摩擦等外力作用誘發(fā),保險人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燃”系由汽車原本殘損或不完善所致。
二審認為,上訴人稱被上訴人即使投保物流責任險,也不應獲得賠償,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但一審查明事實認定即使涉案保險得以正常理賠,上訴人也不得援引“被保險貨物的本質缺陷所引起的損失”這一免責條款。上訴人還稱被保險人貨損系因自燃導致,不應承擔保險責任,但根據(jù)《火災事故認定書》“起火原因:可排除外來火源、貨車后輪機械故障、雷擊等原因,不可排除因電動汽車自燃引發(fā)的火災”,難以推斷“案涉電動汽車自燃是火災事故發(fā)生的唯一原因”,上訴人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主張。上訴人又稱申請等待另案侵權判決結果,但不影響本案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