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萬達大火12死23傷!萬達設計部負責人判5年,設計師判2年
記者從沈陽鐵西區(qū)法院獲悉,發(fā)生在2010年導致12死、23傷的沈陽市鐵西區(qū)萬達廣場重大火災事故案件,日前一審作出判決:相關人員擅改消防設施規(guī)劃等導致災難發(fā)生,四名被告分別被判處2至5年不等有期徒刑,各處3至5萬元人民幣不等罰金。
火災發(fā)生時,售樓處二樓有不少工作人員和前來看房的買房者。事故調查結論表明:沙盤燃燒后,火勢在一樓迅速蔓延,并釋放出大量有毒有害氣體,在短時間內將建筑兩側敞開式樓梯間封死,并沿建筑幕墻與樓板之間的縫隙涌入二層南側室內,二樓人員無法下到一樓逃脫,最終造成12人死亡及23人受傷。經(jīng)鑒定,有6人均系因火場中吸入有毒氣體中毒窒息死亡。
法院審理查明:
該售樓處兩處樓梯均未設封閉樓梯間,未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tǒng)及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玻璃幕墻與二層樓板、隔墻處的縫隙未用防火材料封堵。這最終導致有毒氣體迅速蔓延,二樓人員被困無法逃脫。
該售樓處是由七家獨立門市打通改建的,在改建過程中,萬達設計部負責人王某及工程部負責人夏某為趕工期,授意設計單位對已經(jīng)形成的設計藍圖進行變更,取消了噴淋和煙感設計,并在未報原公安消防部門備案的情況下,即將設計圖紙交付施工單位作為施工的依據(jù)。售樓處的改建工程違反國家相關規(guī)定,降低了工程質量標準,存在嚴重隱患。
法院認為:
被告人王某、夏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二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沈陽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在明知本單位及其本人不具備專業(yè)幕墻設計資質的情況下,仍積極實施設計,違反相關規(guī)定又沒有履行竣工驗收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沈陽某建筑設計咨詢有限公司設計師富某的設計行為雖不是導致火災發(fā)生的直接原因,但卻是致使該種損害發(fā)生不可缺少的因素,故應在其責任范圍內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