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發(fā)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
2月22日,遵義市應急管理局公布了“3·15”較大坍塌事故調查報告。
2021年3月15日19時23分許,仁懷市2019年蒼龍街道公租房建設項目(一標段)發(fā)生一起建筑施工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90.47萬元。
勞務單位組織混凝土工人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在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無有效加固的情況下,一次性澆筑混凝土高度過高(方案為300mm,實際為1600mm)、順序錯誤(正確順序為每層從起點一端向終點一端依次分層澆筑后,再從起點一端向終點一端澆筑;工人實際澆筑為從終點一端向起點一端超高澆筑),在終點端一次澆筑到壓頂高度,由于壓頂外挑450mm,導致模板及支撐體系偏心受力而外傾失穩(wěn),向外側傾覆坍塌,推倒外雙排鋼管腳手架,致使4名工人從12.9m高處墜落地面死亡。
因為各方都存在諸多問題,小編挑了部分重點給大家看:
1、裙樓外腳手架屋面連墻件缺少、抱柱連接部分缺失,項目部未發(fā)現(xiàn)。
2、監(jiān)理單位未按監(jiān)理合同配備齊現(xiàn)場監(jiān)理人員;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禁止工程監(jiān)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jiān)理業(yè)務”的規(guī)定,現(xiàn)場專監(jiān)、總監(jiān)代表應為公司符合資質人員,但該項目現(xiàn)場專監(jiān)、總監(jiān)代表劉某華未在該公司繳納社保,相關監(jiān)理資質未轉入該公司。
也就是說這個總監(jiān)代表是掛靠的。
3、長期未到崗履職。項目總監(jiān)長期未在現(xiàn)場、項目負責人長期不在現(xiàn)場。
4、項目部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進場施工。
5、住建局等兩部門聯(lián)合下達停工指令,仍繼續(xù)違規(guī)組織施工。
(一)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何某正(男,57歲)、黃某靈(男,49歲)、朱某強(男,57歲)、羅某強(男,24歲),以上四人均為勞務單位工人,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鑒于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對何某正、黃某靈、朱某強、羅某強免于責任追究。
2.馮某遙,男,23歲,施工單位技術員。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3.劉某華,男,62歲,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代表、專業(yè)監(jiān)理、旁站監(jiān)理。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4.毛某元,男,37歲,勞務單位生產經理。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5.張某文,男,46歲,中共黨員,勞務單位項目負責人。長期未在施工現(xiàn)場,建議移交司法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③之規(guī)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施工方有關責任人員
1.楊某文,男,36歲,技術員。明知要進行女兒墻混凝土澆筑的情況下擅自離崗外出。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開除處理。
2.侯某春,男,27歲,安質環(huán)保部部長(安全員)。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撤職處分。
3.丁 某,男,30歲,工程部副部長。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撤職處分。
4.鄭某坡,男,30歲,中共黨員,副總工。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5.王某麗,女,37歲,技術負責人。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6.劉某超,男,32歲,中共黨員,項目副經理,協(xié)助項目經理工作。3月15日,在項目經理不在項目部時,未組織項目部對裙樓女兒墻模板及支撐體系進行驗收,未制止勞務方對裙樓女兒墻混凝土錯誤澆筑的違章作業(yè)。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留用察看處分。
7.漆某磊,男,35歲,中共黨員,項目經理,對該項目全面負責。3月15日按照西南分公司安排前往貴陽開會,未在項目部。建議責成施工單位對其進行行政降級處分。
8.唐某奎,男,52歲,中共黨員,安全環(huán)保部部長。建議責成施工單位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9.馬某鋒,男,37歲,中共黨員,技術部部長。建議責成施工單位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
(三)監(jiān)理方有關責任人員
1.陳某奎,男,39歲,總監(jiān)理工程師。長期不在現(xiàn)場。建議吊銷其注冊監(jiān)理工程師證書。
2.吳某慧,男,50歲,總經理,公司安全第一負責人。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3.曹某興,男,48歲,法人代表。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四)勞務方有關責任人員
1.王某景,男,51歲,總經理。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2.李某國,男,48歲,法人代表。建議對其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五)建議移交遵義市紀委市監(jiān)委進行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對于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及相關地方國企人員履職方面存在的問題線索,已移交遵義市紀委市監(jiān)委,對有關人員的黨紀政紀處分,由遵義市紀委市監(jiān)委提出。
(六)對有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施工單位。建議對其實施壹佰萬元人民幣(¥10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監(jiān)理單位。建議對其罰款三十萬元人民幣(¥300000.00元);函告其頒證單位降低其工程監(jiān)理房屋建筑工程專業(yè)資質等級;將其納入安全生產領域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
3.勞務單位。建議對其實施壹佰萬元人民幣(¥10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
4.建設單位。建議對其實施伍拾萬元人民幣(¥500000.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