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橋礦“7.21”頂板死亡事故案例分析
一、事故經(jīng)過
2009年7月21日,謝橋礦掘進一隊102班在沿空掘巷作業(yè)時發(fā)生一起冒頂事故,造成1人死亡。
當天早班,該班在13318E上順槽沿空掘巷,掘支4棚后,準備再進尺。副班長宋玉慶安排其余工人到后方運料,宋和綜掘司機陳某在迎頭割煤進尺,此時班長發(fā)現(xiàn)頂板來壓顯著,伴隨有強烈的斷裂聲,便立即通知陳某撤退,撤退過程中頂板冒落,將U29鋼梯形棚向外推垮20m左右,冒落矸石將陳某埋壓致死。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巷道施工采取一半沿空留巷,一半實體掘進。架棚巷道高幫(老塘側)沒有充填背實,支架受力不均、穩(wěn)定性差。技術源頭出了問題,支護設計不合理,現(xiàn)場沒有指導性,造成局部冒頂后推垮支架是最主要原因。
(二)間接原因
1、礦對這一地段的復雜性認識不足,造成支護方案設計不合理,支架穩(wěn)定性差,致使局部來壓后推垮20米巷道的支架。
2、迎頭位置處于13218E工作面跳采段(陷落柱位置附近),頂板完整性差,松動圈范圍大,應力集中,規(guī)程會審意見要求巷道過跳采段時要另編安全技術措施,但實際礦未安排編制補充措施,觸犯了84條較嚴重三違中第4條規(guī)定:無措施安排施工的。
3、架棚段的安全技術措施和技術科下達的工作聯(lián)系單編制不嚴謹,對支架上幫與采空區(qū)之間的空隙充填沒作硬性規(guī)定,含糊其辭,措施沒抓住安全的關鍵點,措施的審批也不嚴謹。
三、處理決定
1、王化清,班長,對事故負現(xiàn)場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2、高飛,隊長,對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3、張敏,黨支部書記,對事故負安全教育不力責任,給予撤職處分,待崗半年。
4、金國慶,技術科副科長,對事故負技術管理責任,給予行政降職處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強地質預測預報,過特殊地質構造帶必須下達預報、并及時采取針對性措施。
2、加強規(guī)程措施的編制和落實,情況變化時及時補充專項措施。
3、特殊地段施工時應加強巷道巡視,加強安全監(jiān)管,發(fā)現(xiàn)異常情況要立即撤人。
4、提高架棚質量,嚴格按措施施工,嚴禁空幫空頂作業(yè)。
5、從技術源頭消除安全隱患,合理選擇支護方式,規(guī)程措施的編制要有針對性、指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