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6年8月20日,馬田
煤礦發(fā)生火車壓死一人的嚴重
事故。該礦供銷科運輸機務組長(小火車司機)鄺某某的行為觸犯刑法第114條之規(guī)定,構成重大責任
事故罪,依法判處鄺某某有期徒刑1年。
當日,被告鄺某某和司爐工陳某某、李某某3人駕駛2064次762軌道火車去某區(qū)煤倉拉煤,運往馬田火車站。起運時,某區(qū)一采煤工和一司道員搭車同行。鄺某某見司機室坐不下,便叫司爐工李某某和司道員坐在車頭前面排障器處,而讓搭車的采煤工留在司機室,自己擔任司爐工,無司機合格證的司爐工陳某某(可作為副司機代司機開車)開車。運行中,被告鄺某某對陳某某的操作未加監(jiān)督指導,任其自行駕駛。當列車駛至離彎道約40米處時,陳上了閘,列車逐漸慢下來后,陳某某覺得太慢,便開了一次氣,車速馬上加快,超過了在此路段運行的限速。在快過完彎道處,陳某某又上了一閘,由于減速過猛,列車出現(xiàn)急制,氣壓突然下降到3.1公斤,坐在機車頭前排障器上的李某某向前撲倒在軌道中間,當鄺、陳聽到司道員快停車、李某某摔下去的喊聲后,采取非常制動下車查看時,李某某已被壓死在機車底部。
二、
事故原因
分析
1. 違章載人。鄺某某作為當班司機機務組長,違章拉人搭車,司機室坐不下,不是采取有效
措施,而是違反“嚴禁機車周圍和車箱欄桿處站人”的規(guī)定,讓李某某坐在機車前面的排障器上,是
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
2、嚴重違反
安全規(guī)程,鄺某某身為機務組長,不親自開車,卻讓無司機合格證的司爐工開車,又不對其操作進行監(jiān)督指導,導致列車運行不穩(wěn),是造成
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防止同類
事故的
措施
1、嚴禁違章拉人搭車。非列車人員,嚴禁乘坐駕駛室,司機室人數(shù)超過規(guī)定數(shù)量,要及時清除。
2、嚴格
安全規(guī)程。無合格證的非司機人員,嚴禁開車駕駛。對副司機練習操作時,正司機要在旁邊監(jiān)督指導,決不能放手不管,任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