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紅星花炮廠發(fā)生特大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9年1月26日16時45分,江蘇省建湖縣慶豐鄉(xiāng)紅星花炮廠發(fā)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11人,傷18人,毀壞房屋18間,直接經濟損失6萬余元。
1月26日16時30分左右,該廠制鞭組工人董某某、姜某某插引工作完成后,便用裝鋁銀粉的鐵桶蓋去距制鞭組22米遠的前一排房子(共10間)由西向東數(shù)第二間的中轉庫領中籽敞口鞭盤。其中一人將鐵桶蓋放在有藥塵的光面水泥臺面上裝盤。鞭盤裝滿后,在移動時因水泥臺面和鐵桶蓋磨擦生火,引燃臺面藥塵,迅速引起該間房里敞口鞭盤內的折合約44公斤的爆響藥劑爆炸,當即將董某某3人和隔壁房間里的2名工人炸死。瞬間又引起存放著83公斤敞口鞭盤的第五間房間的第二次爆炸,炸死1人,炸傷1人,致使整幢10間房屋全部被炸毀。因爆炸時強大的沖擊波作用,同時又毀壞了相距22米遠的后幢5間廠房,致使正在屋內操作的工人砸死5人,砸傷13人,沖擊波同時還毀壞了距離34米遠的引線車間,燒傷4人。
二、事故原因分析
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泥臺面與鐵桶蓋磨擦產生火源,引起火藥爆炸,這也是該廠忽視安全,管理上存在嚴重問題的必然結果。對此,該廠廠長陸某某、副廠長馬某某負有重要的責任。
陸某某、馬某某作為該廠主要負責人,忽視安全生產,對新工人上崗沒有要求先培訓后上崗,致使該廠關鍵崗位上有多人沒有取得認可證和合格證,不抓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工作,管理制度松馳。造成干部職工安全觀念淡薄,用鐵質蓋子作領盤,穿釘子鞋和化纖衣服上班的違章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對已經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整致不力,造成引線車間工人長期用鐵益做端盤,致使成為爆炸事故引發(fā)火源直接原因;更為嚴重的是陸、馬二人為使鞭炮產品更加易燃、易爆和更響,擅自提高氯酸甲的用量,使之超過規(guī)定22%,從而加大了爆炸力,使這次事故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后果。
陸某某身為廠長和廠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對有關文件、規(guī)定、制度貫徹落實不力,對上級指出的不準用鐵蓋作端盤工具的問題整治不徹底。馬某某在工作中對安全生產不重視,對安全工作督促檢查不力,對工人的違章行為視而不見,不聞不問。陸、馬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使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建湖縣人民法院以玩忽職守罪判處陸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判處馬某某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