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翠微園中學墻體倒塌死傷多人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1987年7月16日6時30分,位于北京市海淀區(qū)的翠微園中學北側長32.8米的圍墻突然倒塌,將正在開挖擋土墻基礎的10名民工埋住,經現(xiàn)場人員奮力搶救,仍造成了二人死亡,六人受輕傷的嚴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查,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在施工前,未對現(xiàn)場的情況進行察看,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盲目蠻干。主要責任人是中國第一建筑工程局第二建筑公司第二工程處第二施工隊副隊長吳某某,和河南省安陽市城鄉(xiāng)建筑總公司民工隊隊長程某某。
1987年7月15日下午,吳某某在不了解程某某施工隊的技術情況下,未按其所在公司規(guī)定的工長職責中,關于每個分項工程施工前,必須以書面文字向工人作好安全技術交底的施工規(guī)定,便將海淀區(qū)翠微園小區(qū)東里工地熱力交換站南側修筑擋土墻的工程,交程某某施工隊施工。在施工中,吳既未到現(xiàn)場察看,也沒提出安全措施。程某某無視安全生產,嚴重違反中建一局第二建筑公司制定的“關于施工前必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不能施工”等有關安全規(guī)定,帶領21名民工開挖擋土墻基礎土方。16日6時30分,開挖現(xiàn)場的翠微園中學北側長32.8米的圍墻突然倒塌。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進行偵查。認為,吳某身為副隊長兼工長,忽視安全生產,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違反有關施工安全規(guī)定,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負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7條的規(guī)定,已構成玩忽職守罪;程某身為民工隊長,無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冒險作業(yè),造成重大人身傷亡事故,負有重要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之規(guī)定,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決定對其二人依法提起公訴。
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于1987年12月7日,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程某有期徒刑6個月;以玩忽職守判處吳某拘役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