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yè)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
?一、事故企業(yè)基本情況
(一)企業(yè)設立情況。
2005年10月29日,吉海兵以個人身份在山西省產權交易市場以6500萬元競拍成交取得太鋼集團臨汾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鋼公司)塔兒山鐵礦固定資產及采礦經營權。2007年5月15日,吉海兵、李志軍、王劍、姚琪在臨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成立新塔公司,注冊地為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xiāng)云合村,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金1000萬元,經營范圍是經銷鐵礦石,法定代表人為吉海兵(4名股東出資比例分別為55%、15%、15%、15%)。2007年5月2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李志軍。
?。ǘ┥a經營情況。
1.采礦作業(yè)情況。新塔公司生產礦區(qū)原屬臨鋼公司塔兒山鐵礦,吉海兵競拍取得塔兒山鐵礦固定資產和采礦經營權后,山西省國土資源廳將臨鋼公司塔兒山鐵礦《采礦許可證》變更為新塔公司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自2007年6月4日至8月4日,批準生產規(guī)模為年產鐵礦石25萬噸。該公司未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
自2007年3月起,新塔公司將礦山開采作業(yè)承包給十余個工程隊,實行統(tǒng)一計價收購。從2007年3月至事故發(fā)生前,新塔公司共采出礦石約77.8萬噸。
2.選礦情況。新塔公司選礦采用臨鋼公司原選礦廠,選礦工藝為破碎-球磨-磁選,處理能力為35萬噸/年,于2007年9月16日正式開始生產。根據調查和測算,至事故發(fā)生前,該選礦廠共產出鐵精粉約10萬噸。
3.980溝尾礦庫情況。980溝尾礦庫是1977年臨鋼公司為與年處理5萬噸鐵礦的簡易小選廠相配套而建設,位于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陶寺鄉(xiāng)云合村980溝。1982年7月30日,尾礦庫曾被洪水沖垮,臨鋼公司在原初期壩下游約150米處重建漿砌石初期壩。1988年,臨鋼公司決定停用980溝尾礦庫,并進行了簡單閉庫處理,此時總壩高約36.4米。2000年,臨鋼公司擬重新啟用980溝尾礦庫,新建約7米高的黃土子壩,但基本未排放尾礦。2006年10月16日,980溝尾礦庫土地使用權移交給襄汾縣人民政府。
2007年9月,新塔公司擅自在停用的980溝尾礦庫上筑壩放礦,尾礦堆壩的下游坡比為1∶1.3至1∶1.4。自2008年初以來,尾礦壩子壩腳多次出現滲水現象,新塔公司采取在子壩外坡用黃土貼坡的方法防止?jié)B水并加大壩坡寬度,并用塑料膜鋪于沉積灘面上,阻止尾礦水外滲,使庫內水邊線直逼壩前,無法形成干灘。事故發(fā)生前,尾礦壩總壩高約50.7米,總庫容約36.8萬立方米,儲存尾砂約29.4萬立方米。
二、事故發(fā)生經過及搶險救援情況
?。ㄒ唬┦鹿拾l(fā)生經過。
2008年9月8日7時58分,980溝尾礦庫左岸的壩頂下方約10米處,壩坡出現向外拱動現象,伴隨幾聲連續(xù)的巨大響聲,數十秒內壩體絕大部分潰塌,庫內約19萬立方米的尾砂漿體傾盆而瀉,吞沒了下游的宿舍區(qū)、集貿市場和辦公樓等設施,波及范圍約35公頃(525畝),最遠影響距離約2.5公里。
(二)事故報告過程。
9月8日上午8時許,襄汾縣陶寺鄉(xiāng)黨委書記接到云合村委會的事故報告后,立即上報了襄汾縣人民政府。9時許,襄汾縣人民政府縣長李學俊到達事故現場后,在沒有降暴雨、事故原因尚不清楚的情況下,指示縣政府工作人員向臨汾市委、市政府作出“暴雨引起山體滑坡、導致尾礦庫潰壩”的報告。
臨汾市市委書記夏振貴、市長劉志杰到達事故現場后,只是簡單聽取了縣里有關負責人員的情況匯報,在沒有廣泛開展深入調查了解、研究分析事故可能造成的傷亡、組織有效的排查搶險工作情況下,就回到市里繼續(xù)開會。
當日下午4時許,臨汾市搶險指揮部要求上報死亡人數,在明知已發(fā)現33具尸體的情況下,襄汾縣委書記亢海銀決定按“死亡26人、受傷22人”上報,縣長李學俊、副縣長韓保全表示同意。臨汾市及山西省政府按襄汾縣政府所報告情況逐級上報,并通過新聞媒體對事故原因和人員傷亡情況進行了失實報道,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
(三)事故搶險救援情況。
事故發(fā)生后,山西省委、省政府組織民兵預備役、公安干警、武警消防官兵,集結大型裝載機、救護車開展搶險救援。9月10日,國務委員兼國務院秘書長馬凱親臨事故現場指導搶險救援工作;國家安全監(jiān)管總局、國土資源部、監(jiān)察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全國總工會和山西省委、省政府有關負責同志先后趕到現場指導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在搶險救援過程中,參加現場搶險人員共25530人次,出動大型搶險搜救機械1445臺次,開挖泥土160余萬立方米,找到遇難者遺體277具,搶救受傷人員33人。此外,群眾報告并經襄汾縣人民政府核實,有4人在事故中失蹤。
截至2009年2月10日,277名遇難者遺體中,266具已安葬并完成賠償工作,還有11位遇難者遺體(尸塊)沒人認領。整個善后工作平穩(wěn)有序,社會秩序穩(wěn)定。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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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塔公司非法違規(guī)建設、生產,致使尾礦堆積壩坡過陡。同時,采用庫內鋪設塑料防水膜防止尾礦水下滲和黃土貼坡阻擋壩內水外滲等錯誤做法,導致壩體發(fā)生局部滲透破壞,引起處于極限狀態(tài)的壩體失去平衡、整體滑動,造成潰壩。
?。ǘ╅g接原因。
1.新塔公司無視國家法律法規(guī),非法違規(guī)建設尾礦庫并長期非法生產,安全生產管理混亂。
?。?)非法違規(guī)建設尾礦庫。在未經尾礦庫重新啟用設計論證、有關部門審批,也未辦理用地手續(xù)、未由有資質單位施工等情況下,擅自在已閉庫的尾礦庫上再筑壩建設并排放尾礦;未取得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未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就大量進行排放生產。
?。?)長期非法采礦選礦。新塔公司一直在相關證照不全的情況下非法開采鐵礦石,非法購買、使用民爆物品。2007年9月以來,新塔公司在未取得相關證照、未辦理相關手續(xù)情況下,非法進行選礦生產。
?。?)長期超范圍經營,違法生產銷售。新塔公司注冊的經營范圍為經銷鐵礦石,但實際從事鐵礦石開采、選礦作業(yè)、礦產品銷售。
(4)企業(yè)內部安全生產管理混亂。新塔公司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嚴重缺失,日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工作不落實,采礦作業(yè)基本處于無制度、無管理的失控狀態(tài),安全生產隱患嚴重。尾礦庫毫無任何監(jiān)測、監(jiān)控措施,也不進行安全檢查和評價,冒險蠻干貼坡,尾礦庫在事故發(fā)生前已為危庫。
(5)無視和對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管。2007年7月至事故發(fā)生前,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多次向新塔公司下達執(zhí)法文書,要求停止一切非法生產活動。但直至事故發(fā)生,該公司未停止非法生產,并在公安部門查獲其非法使用民爆物品后,圍攻、打傷民警,堵住派出所大門,切斷水電氣,砸壞辦公設施。
2.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采礦、非法建設尾礦庫和非法生產運營等問題監(jiān)管不力,少數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玩忽職守。
(1)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長期非法運行行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打擊;省、市、縣安全監(jiān)管部門開展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工作流于形式,沒有對該尾礦庫采取取締關閉措施;襄汾縣安全監(jiān)管局沒有落實山西省安全生產百日督查組提出的尾礦庫立即停產的要求,并向臨汾市安委會做出虛假報告;山西省安全監(jiān)管局在“回頭看”期間,未按照要求督查省安全生產百日督查組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情況,致使該尾礦庫在事故發(fā)生前一直在非法生產。
?。?)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國土資源部門對新塔公司未取得《土地使用證》、未辦理用地手續(xù)就占用國有土地問題,未依法進行監(jiān)管檢查;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對該公司占用國有土地非法建設尾礦庫行為監(jiān)管不力;縣國土資源部門多次檢查發(fā)現新塔公司非法采礦行為,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擊;市國土資源部門擅自放寬《采礦許可證》到期辦理延續(xù)的條件;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新塔公司《采礦許可證》逾期9個月后,仍違規(guī)為其辦理《采礦許可證》延續(xù)手續(xù),縣國土資源部門還為該公司出具虛假證明。
?。?)臨汾市、襄汾縣環(huán)保部門對新塔公司未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非法建設運行尾礦庫行為執(zhí)法不嚴,未督促予以整改;縣環(huán)保部門對新塔公司違法排污行為沒有依法處理;市、縣環(huán)保部門組織環(huán)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對新塔公司尾礦庫存在的重大環(huán)境安全隱患失察。
?。?)臨汾市、東城區(qū)、襄汾縣公安機關對新塔公司長期非法購買、運輸、儲存和使用民爆物品的行為打擊不力;對新塔公司民爆物品日常監(jiān)管乏力, 2008年1月至8月期間襄汾縣公安機關對該公司民爆物品監(jiān)管工作基本處于失控狀態(tài);襄汾縣公安機關有關負責人保護和縱容該公司的違法行為。
?。?)臨汾市、襄汾縣供電單位未落實市、縣政府對新塔公司的停電要求;未按規(guī)定對新塔公司礦區(qū)停供電情況進行檢查。
?。?)臨汾市、襄汾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新塔公司長期超范圍經營問題失察,日常檢查和定期檢查流于形式,2007年5月至2008年7月未對該公司進行年檢和巡查。
?。?)臨汾市、襄汾縣水利部門違規(guī)審核和批準新塔公司取水許可申請;對新塔公司用于非法生產的取水行為監(jiān)管不力。
(8)臨汾市、襄汾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新塔公司勞動用工情況檢查不力;對該公司長期非法用工以及未進行勞動用工備案、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工傷保險等問題沒有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3.地方各級政府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guī)不力,未依法履行職責,有關領導干部存在失職瀆職、玩忽職守問題。
(1)陶寺鄉(xiāng)政府明知新塔公司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已過期,仍長期進行非法建設、生產和經營,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依法打擊;在重點行業(yè)和領域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流于形式,對新塔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采取有效處置措施。
?。?)襄汾縣政府明知新塔公司無《安全生產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已過期,但仍然進行非法建設、生產、經營,未組織和督促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取締關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工作不力,對新塔公司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沒有督促有關部門和企業(yè)及時進行治理。尤其是收到臨汾市安委會有關該尾礦庫安全生產隱患整改督辦令后,沒有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落實。
?。?)臨汾市政府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不力,對新塔公司長期存在的非法建設、生產、經營行為打擊不力;組織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工作不扎實,對新塔公司尾礦庫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督促有關職能部門和襄汾縣政府跟蹤檢查落實情況,徹底進行治理。
?。?)山西省政府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地方政府履行職責不力,開展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產百日督查專項行動工作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對市、縣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有效治理的情況失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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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調查組還發(fā)現和初步核查了事故背后的一些嚴重腐敗問題。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已牽頭組織專案組對相關問題進行另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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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認定,山西省襄汾縣新塔礦業(yè)公司“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
?。ㄒ唬┮驯凰痉C關采取措施的責任人員。
1.張佩亮,新塔公司董事長。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2.侯生林,新塔公司選礦廠廠長。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3.趙長善,新塔公司選礦廠副廠長。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4.王宗俊,新塔公司選礦廠尾礦庫護壩工。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5.張國強,新塔公司選礦廠尾礦庫護壩工。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6.楊耀亮,新塔公司選礦廠尾礦庫護壩工。對新塔公司尾礦庫潰壩事故的發(fā)生負有主要責任,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于2008年9月14日被依法逮捕。
7.汪厚霖,新塔公司116、120坑口承包人。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8.錢直亮,新塔公司116風井坑口工頭。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9.吳成興,新塔公司127礦北坑口工頭。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1日被依法逮捕。
10.鄭加福,新塔公司110坑口工頭。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1.鄭加保,新塔公司110坑口承包人。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12.石清泉,新塔公司財務總監(jiān)。為新塔公司偷稅,因涉嫌偷稅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
13.曹中奎,新塔公司123北大、北小坑口承包人。非法買賣爆炸物品,進行非法生產,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依法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