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汪鎮(zhèn)“7.22”瓦斯煤塵爆炸事故分析
事故發(fā)生后,國務院領導極為重視,朱榕基總理、李嵐清、吳邦國副總理和羅干同志當即作出重要批示。國家安全監(jiān)管局、國家煤監(jiān)局局長張寶明、副局長趙鐵錘于當晚趕赴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搶救工作。并成立了以趙鐵錘副局長為組長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事故調查,提交了事故調查報告,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黨紀、政紀處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V井概況
崗子村五副井于2000年2月投入生產,生產能力3萬噸/年,實際年產量約4萬噸?,F有職工350人左右。
該井采用立井單水平開拓,共有12個采掘工作面。采煤方法為巷道式,人工裝煤,人力推車運煤,立井雙罐籠提升。礦井為獨眼井,在井筒內安設了硬質風筒,抽出式通風,主扇排風量178m3/min,向韓橋礦采空區(qū)漏風量180 m3/min。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2.95 m3/min,相對瓦斯涌出量4.84m3/td,屬低瓦斯礦井。煤塵爆炸指數為46%。
五副井在未取得地方主管部門批準擅自以建五井風井的名義按主提升井建設,從開工到投產直至事故發(fā)生,從未取得任何有效合法證件。據此可以認定,五副井是一個未取得有效合法證件并得到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默許認可的非法生產的獨眼井。
(二)事故簡要經過及搶救過程
7月22日8時許,該礦早班工人入井與夜班工人交接班,夜班工人陸續(xù)升井,早班工人進行正常作業(yè)。當時井下共有105人作業(yè)。9時10分左右,剛走出罐籠幾步的一名工人聽見了爆炸聲并看到井筒冒濃煙。此時礦長莊金才正在離井口不遠處驗收木材,當他意識到發(fā)生事故后,向當地有關部門作了匯報。徐州礦務集團公司救護大隊和權臺礦中隊于11時20分趕到事故現場進行搶救。
事故發(fā)生后,國務院領導相繼作了重要批示。國家安管局、國家煤監(jiān)局局長張寶明、副局長趙鐵錘、全國總工會書記處書記紀明波、江蘇省委書記回良玉、副書記李源潮、省委副書記、常務副省長梁保華等先后趕到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
為竭盡全力搶救井下人員,徐州礦務集團、大屯煤電公司、江蘇天能集團等單位參加的事故搶救工作。經過歷時5個晝夜的搶險,共找到88名遇難者。至今尚有4人下落不明,經分析認定已在井下遇難。
?。ㄈ?a class="insidelink" target="_blank" title="事故管理 煤礦事故">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爆源點分析:根據事故現場勘察分析,認定這起事故發(fā)生在1701回采工作面。
根據現場勘察、樣品檢驗和技術分析,認定這起事故是一起瓦斯煤塵爆炸事故。
1)從現場的破壞狀況看,爆炸的威力很大。在巷道支架上發(fā)現有明顯的煤塵爆炸結焦物,調查組委托中國礦業(yè)大學安全技術及工程實驗室對井下結焦物的樣品進行化驗,化驗結果證實煤塵參與了爆炸。
2)該礦煤種為氣肥煤,煤塵的爆炸指數為46%,具有很強的爆炸危險性。
3、瓦斯積聚原因
該礦井為獨眼井,在井筒內安設直徑為0.7米的鐵風筒,主扇抽出式通風,風量只有178m3/min。事故發(fā)生前,主扇一直未開,因該礦井下巷道與相鄰的徐州礦務集團公司韓橋煤礦的采空區(qū)連通,礦井通風主要靠徐州礦務集團公司韓橋礦采空區(qū)漏風,據韓橋礦測定,實際漏風量為180 m3/min左右。韓橋礦韓橋井為低瓦斯礦井,絕對瓦斯涌出量為2.95立方米/分。
發(fā)生事故的礦井井共有12個采掘工作面,井下又有多處盲巷,通風系統(tǒng)復雜。因此,該井采掘工作面基本處于微風甚至無風狀態(tài)。
1701工作面雖然與東巷和280回風巷相通,但由于該工作面是巷道式采煤,巷深10-12米,局扇經常停開,造成瓦斯積聚;新開采的巷道又經常與采空區(qū)貫通,造成采空區(qū)瓦斯涌向回采工作面。因此,1701工作面具備瓦斯積聚的條件。
4、爆炸火源的認定
從1701工作面現場的情況分析,工作面在放炮。且當班沒有使用放炮器放炮,采用明火放炮。這次爆炸的火源是工人違章放炮產生的火焰。
5、事故的直接原因
綜上所述,這起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是:由于該礦采用獨眼井開采,主扇未開,井下采掘工作面處于微風甚至無風狀態(tài),造成工作面瓦斯積聚;不按規(guī)定灑水防塵,工作面和巷道煤塵很大,煤塵又具有很強的爆炸性;放炮產生的火源引起瓦斯爆炸,煤塵參與爆炸。
6、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
這次事故共查處相關責任人 46人,其中:死亡和自殺免于起訴2人,已逮捕8人,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15人,留黨察看二年1人,開除黨籍1人,取消預備黨員資格1人,雙撤2人,行政撤職14人,撤銷黨內職務1人,行政降級1人,行政記大過1人。
?。ň牛?a class="insidelink" target="_blank" title="事故管理 煤礦事故">事故的教訓和啟示
1.地方政府沒有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鄉(xiāng)鎮(zhèn)煤礦治理整頓和安全生產的一系列規(guī)定和要求,致使轄區(qū)內的采礦秩序相當混亂,將本應按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予以關閉的五副井納入日常管理,收取稅費,客觀上使之合法化;對有關職能部門包庇、縱容五副井非法建井、生產的行為失察,在某種程度上充當了非法小煤礦的保護傘。
2.地方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存在著失職、瀆職行為。煤炭部門違規(guī)為五井變更煤炭生產許可證;地礦部門對五井超層越界、五副井非法開采行為熟視無睹,不予制止;勞動部門對五副井大量女工從事井下作業(yè)行為失察。公安部門明知五副井為非法礦井,違規(guī)允許以五井的名義購買炸藥。致使五副井能夠長期存在并非法組織生產。
3.礦主莊金才明知五副井沒有取得有效合法證件,長期冒用五井的相關證照非法組織生產,違章指揮、冒險蠻干、要錢不要命;為使五副井合法化,弄虛作假,行賄辦證;違反《勞動法》非法雇傭大量女工從事井下勞動,導致23名女工在事故中遇難。
4.五副井不具備最基本的安全生產條件,非法獨眼井開采。嚴重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小煤礦安全規(guī)程》,無基本通風、防塵、排水系統(tǒng);明火放炮;采用落后的巷道式采煤;電器設備失爆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