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河煤礦瓦斯爆炸
一、事故概況及經(jīng)過
三交河煤礦是山西省洪洞縣地方國有煤礦,有職工679人,年產(chǎn)煤150000噸,瓦斯含量為4.06%,屬于低級瓦斯礦井。
1980年6月4日,礦上決定從6月7日轉到西部采區(qū)第六順槽掘進。這個順槽已有四個月沒生產(chǎn),風流不通,瓦斯積聚,本應先檢查瓦斯,加強通風,排除有害氣體,然后作業(yè)。但是該礦領導沒有這樣做,而是倉促組織生產(chǎn)。8日11時20分左右,當在六順槽工作的工人將絞車、電線運到該順槽210米處時,由于電工帶電作業(yè),產(chǎn)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當時在坑下西區(qū)工作的26名工人全部死亡。接著,在搶救中,由于沒有組織指揮,造成混亂,工人自發(fā)沖下坑去搶救,又造成4人中毒死亡,50多人中毒,經(jīng)濟損失約700000元。
1、洪洞縣和礦領導只顧追求產(chǎn)量、利潤,不顧工人的生命安全。
1980年以來,該縣接到國務院和省、地關于安全生產(chǎn)的文件14件,有的無人閱看,有的只閱不辦,有的批給主管部門,但無具體實施措施,總之都沒有貫徹落實。他們片面追求利潤,一再壓縮成本,1979年產(chǎn)煤130000噸,提取利潤200000元,1980年計劃產(chǎn)煤150000噸,利潤任務為470000元,不注重安全投入,這種“竭澤而漁”的做法,造成該礦安全欠帳越來越多。
2、企業(yè)管理十分混亂,有章不循,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習以為常。
各坑口完全依靠自然通風,從進風到回風采用一條龍大串連,貫眼密閉極差,根本形不成通風系統(tǒng),工作面處于微風和無風狀態(tài),造成瓦斯大量積聚。機電設備基本上采用明刀閘,動力線破口很多,從巷道到工作面全部使用白熾燈,甚至還使用無燈口燈炮照明。放炮不用啟炮器,而借用照明線電源明火放炮。各工種無操作規(guī)程,工作面無作業(yè)規(guī)程,整個生產(chǎn)基本上處于無組織的混亂狀態(tài)。
3、不遵重科學,不依靠技術人員,瞎指揮。該礦領導長期以來沿襲小生產(chǎn)的經(jīng)營方式,憑搞小煤窯的狹隘經(jīng)驗指揮生產(chǎn)。
礦上僅有的四名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的技術人員都不被重用,采取重大生產(chǎn)技術措施不聽取他們的意見,對經(jīng)過專門訓練的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任意調換。對職工很少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許多工人缺乏應有的煤礦安全知識,以致在搶險中,盲目蠻干,擴大了事故。
4、洪洞縣有關領導存在嚴重的官僚主義作風,對三交河煤礦安全上存在著嚴重問題熟視無睹,聽之任之。
1977年11月17日和1978年4月14日,兩次接到三交河煤礦反映煤礦安全問題的特急報告,竟被束之高閣,一直不閱不辦,因而使該礦安全上的隱患長期存在,越演越重。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礦長楊某某、坑口主任史某某,長期以來對安全生產(chǎn)極不重視,違章指揮,冒險作業(yè),任意調走瓦檢員,在決定到六順槽開采后,不檢查瓦斯,不解決通風問題,不提出安全措施,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礦黨支部書記張某某,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安全生產(chǎn)方針,對在不檢查瓦斯、不解決通風的情況下,恢復六順槽生產(chǎn)不加過問,分管勞動人事工作,對在事故前任意調走瓦檢員,不加糾正,對造成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決定給予撤銷黨支部書記職務、留黨察看2年的處分,留礦當工人。
3、縣工業(yè)局副局長(主持全局工作)劉某某,分工在三交河煤礦蹲點,對三交河煤礦長期存在的管理混亂、事故隱患嚴重的問題熟視無睹,不去解決,對礦里的安全工作不聞不問,對地區(qū)開過的四次安全會議,他一次都不去參加,更沒有認真貫徹,屬嚴重失職。決定給予撤銷縣工業(yè)局副局長職務處分。
4、縣委常委、工交部長、縣經(jīng)委主任瞿某某,作為主管工業(yè)的領導,對三交河煤礦安全生產(chǎn)上存在的嚴重問題,不調查,不解決。下級上報的報告不閱辦,上級下發(fā)的文件不閱處。決定給予黨內(nèi)警告處分。
5、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王某某,在主管工業(yè)期間,對煤礦安全生產(chǎn)很不重視。1—5月,對省、地關于安全生產(chǎn)方面的文件,只有閱批,沒有具體檢查落實,決定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免去臨汾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職務。
l、整頓改組礦、坑兩級領導班子。
2、關閉隱患突出的坑口,停止計劃外工程建設,集中人力、物力、財力,加強礦井的治理整頓。
3、徹底消滅自然通風、明火照明、明火放炮的落后生產(chǎn)方式。
4、抓緊通往坑口的35千伏輸電線路的建設,解決供電不足的問題。
5、充分發(fā)揮工程技術人員的作用,加強職工的安全技術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