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孜煤礦瓦斯爆炸
一、 事故概況及經(jīng)過
新莊孜煤礦位于安徽省淮南市西郊,屬淮南礦務局。該礦原設計年產(chǎn)能力為150萬噸,核定年生產(chǎn)能力為180萬噸。該礦為高沼氣礦井,并具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險。
事故發(fā)生地4411—353米運輸順槽掘進工作面,運輸順槽于1985年2月開始施工,事故前共掘進195米。施工過程中,2~7月份瓦斯平均濃度和涌出量變化不大,平均涌出量為 0.7立方米/分。進入8月份以后,風流中瓦斯平均濃度和涌出量明顯上升,瓦斯?jié)舛葹?.56~0.96%,絕對涌出量為1.39~2.36立方米/分。特別是放炮后瓦斯超限嚴重達6%。
1985年8月24日8時35分,放炮員違反操作規(guī)程,放炮后明火點燃瓦斯發(fā)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8人,傷12人,經(jīng)濟損失約13.6萬元。這是一起嚴重的責任事故。
1、違反《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297條、295條規(guī)定,放炮時未將炮眼內(nèi)煤粉掏盡,未裝座底泥,藥卷未頂實,封泥未填滿搗實,而且采用反向爆破,引起放炮著火。
2、該工作面進入8月份后,炮后瓦斯涌出量增大,瓦斯報警斷電儀經(jīng)常報警斷電,但此現(xiàn)象未引起有關領導和部門的重視,從未研究分析和采取措施加以預防,導致炮后涌出的高濃度瓦斯遇火爆炸。
3、放炮管理松馳,制度執(zhí)行不嚴,礦區(qū)對長期違章裝炮、放炮行為沒有認真檢查糾正。
4、礦安全工作沒有落到實處,安全技術工作不夠嚴細,礦及通風區(qū)領導對瓦斯日報表審閱馬虎,對炮后瓦斯嚴重等問題,沒有督促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三、 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1986年6月2日,安徽省政府以皖政(1986)42號文批復對事故責任人處理如下:
1、礦分管通風副總工程師毛某某,對4411順槽瓦斯涌出量上升趨勢重視不夠,通風瓦斯管理和放炮工作抓得不嚴,對此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給予撤銷副總工程師職務處分。
2、礦長田某某,負責全礦行政工作,安全工作抓得不緊,安全辦公室會議不正常,對通風瓦斯和放炮工作管理不力,對此事故負領導責任。給子撤銷礦長職務。
3、礦黨委書記宋某某,對貫徹黨的安全生產(chǎn)方針督促不力,對干部安全教育不夠,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4、礦務局局長楊某某,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以致全局安全生產(chǎn)形勢不夠穩(wěn)定,7、8月份連續(xù)發(fā)生惡性事故,對此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局黨委書記吳某某任職以來,對安全工作列入黨委議事日程不夠,對貫徹黨的安全生產(chǎn)方針抓得不實,應作深刻檢查。
1、提高安全意識,加強通風瓦斯和放炮管理,嚴格執(zhí)行各項規(guī)章制度,定期分析研究礦井瓦斯涌出及其對策,控制瓦斯?jié)舛取?br> 2、開展安全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素質(zhì)和安全觀念,對瓦檢、放炮等特殊工種進行嚴格培訓,全面考核,堅持持證上崗,認真編寫采掘工作作業(yè)規(guī)程,嚴格審批制度,做到安全生產(chǎ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