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土產進出口高級煙花廠特大爆炸事故
【事故經過】:
2000年6月30日,某市土產進出口高級煙花廠發(fā)生特大爆炸事故,死亡37人,重傷12人,損毀廠房、倉庫、民房10200m2和大量設備、原材料;直接經擠損失:1000萬元。
某市土產進出口高級煙花廠是市土產進出口公司(下稱“土出公司”)1992年創(chuàng)辦的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證照齊全,產品全部出口。但該廠建成后即租賃給港商經營,至出事前,土出公司一直沒有參與經營管理。
經事故現場勘察、調查詢問及專家組調查、試驗分析后認定;此次事故為包裝二車間裝配工萬某某操作不當所致。事發(fā)當時,萬正用氣動釘槍對一枚火箭煙花進行裝配時,連打兩釘都錯位,意外引燃所裝配的火箭煙花。此時工人丁某某(事故中死亡)正領完料路過該處,火箭煙花引燃其手推車上的原料,又引爆了二車間內大量待組裝的火箭煙花半成品和成品;繼而引爆、殉爆廠內其他車間、倉庫內的易燃易爆物品。爆炸總藥量約為7噸“TNT”當量(相當于15噸黑火藥),整個廠區(qū)瞬間夷為廢墟。
【事故原因】:
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裝配工萬某某操作不當。萬在事故前1個多月進廠,事故前3天未經培訓被安排到包裝二車間裝配工序打氣釘。事發(fā)時,由于萬將氣釘打錯位置引燃火箭煙花,導致事故。
(2)廠方擅自擴建廠房,改變部分廠房用途。致使工房與火藥庫之間的距離過近,不符合安全標準。埋下了一旦發(fā)生爆炸殃及全廠的禍根。
(3)廠內原料和成品、半成品存放量過大。
(4)盲目擴大生產規(guī)模,超編制招用大批工人。?
事故間接原因如下:
(1)廠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不到位。
(2)土出公司有關領導嚴重失職,租賃后長期放棄對煙花廠生產經營、安全生產的監(jiān)管。
(3)有關職能部門把關不嚴,監(jiān)督管理不力。
土出公司及其高級煙花廠的主管部門——某市外經貿委沒有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
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不到位;土出高級煙花廠由港商租賃、經營8年之久,市工商局一直未發(fā)現并年年給予通過年檢,致使港商能夠利用全民所有制企業(yè)的一系列政策,尤其是用營業(yè)執(zhí)照辦理易燃易爆安全生產許可證。
省公安廳及市公安局對《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fā)、把關不嚴,致使該廠易燃易爆物品儲存量嚴重超標。
有關監(jiān)督部門(包括市、區(qū)公安局、派出所市安委辦等)防爆監(jiān)督管理失職。
綜上所述,此次特大爆炸事故是某市土出高級煙花廠、某市土產進出口公司及有關職能表面違反有關法規(guī)制度釀成的重大責任事故。
【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刑事處理人員
關于涉嫌犯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 萬某某,臨雜工,由于操作不當,直接引燃火箭,導致整個工廠殉爆,造成“6.30”特大爆炸事故發(fā)生,是直接肇事責任人,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梁某某,某公司總經理兼黨總支書記、高級煙花廠法人代表,市人大代表。自1996年以來擔任某公司總經理、黨支部書記,兼任某高級煙花廠法人代表,沒有實施對該廠的有效管理的指導,對港商盲目擴大生產規(guī)模、違章擴建房不予制止,4年中只到過該廠一次。今年“3?11”江西萍鄉(xiāng)煙花爆炸事故后,作為公司和工廠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梁某某仍沒有對某煙花廠的安全管理引起重視,也沒有采取措施消除該廠存在已久的重大事故隱患。其行為已觸犯刑律,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簡某某,1992年8月由港商張某某聘任為某高級煙花廠廠,后任香港東方海外煙花有限公司生產部總經理,一直主持某高級煙花廠全面工作。簡某某1993年參與策劃研究在該廠內違章擴建4幢廠房,改變了工廠的安全距離。簡某某對該廠的安全生產疏于管理,違反市計委立項可行性批文的規(guī)定,擅自擴招工人,使該廠職工由定編42人增招至229人,造成人員密集;改變工房用途,將原來的包裝車間改為半成品倉庫;產品品種由批準生產的小火箭煙花,增加生產地面禮花煙花、組合吐珠煙花,藥量增加,危險性增大。簡某某已觸犯刑律,同時作為港方代表應對“6?30”特大爆炸事件承擔法律責任,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