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動用電瓶 無辜女工死亡
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某車輛廠小柴油翻斗車司機言某違反電瓶車安全操作規(guī)定,造成撞死一人的嚴重事故。某人民檢察院依據(jù)刑法第114條之規(guī)定,認定言某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于電瓶車電路本身有故障,故對言某免予起訴。
1980年8月23日上午,言某的機動車壞了,要求本科油漆組電瓶車學習司機周某幫助送料。周某回答說:“電瓶車沒喇叭,后檔壞了開不得”。言某當即作了檢查,后檔確實操作不靈,就用砂布擦拭后檔接觸器的觸頭。不慎將觸頭閉合,接通電路,使車突然啟動倒駛,將坐在車尾部休息的女工段某撞死。
二、事故原因分析
違反車輛管理規(guī)定。言某是小柴油翻斗車司機,卻違反廠內運輸機動車輛的管理規(guī)定,擅自動用自己不熟悉的他人崗位車輛,并違反電瓶車嚴禁用砂布擦觸頭的規(guī)定,是造成人員死亡事故的主要原因。
三、防止同類事故的措施
認真遵守制度和工作紀律。對自己不熟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車輛及有關設備,不得輕易亂碰,更不能擅自動用,以防止發(fā)生意外事故,確保安全。